更新时间:2024-11-15 04:16:01点击:
患上肺癌的赵某被医院临床为肺结核化疗了一个多月,其丧生后,医院被确认医疗过程中不存在医疗严重不足及过错。近日,通州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赔偿金赵某的家人总计5万余元。
患上肺癌的赵某被医院临床为肺结核化疗了一个多月,其丧生后,医院被确认医疗过程中不存在医疗严重不足及过错。近日,通州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赔偿金赵某的家人总计5万余元。
2012年9月,40多岁的赵某因身体呼吸困难到被告医院就诊,医院临床其为肺结核,用肺结核的药物化疗了一个多月。但赵某没见好,且症状减轻,于同年11月到另外一家医院化疗,结果被临床为肺癌,住院61天后医治无效丧生。赵某的家人指出,第一家医院的医疗罪过造成赵某丧生,在调停违宪后诉至法院赔偿总计34万余元。
医院则指出其不不应分担任何责任。根据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开具的报告指出,肺结核和肺癌较为更容易误解,医院应当高度慎重并留意辨别,第一家医院在临床过程中没尽到留意义务,在为赵某化疗时并未对其经常出现的体征反应引发推崇,并未展开适当的检查,临床其为肺结核,不存在医疗严重不足。法院指出,虽然赵某的丧生是癌症大自然发展的结果,但第一家医院在对赵某的医疗过程中不存在医疗严重不足及过错,该过错与赵某的丧生不存在一定因果关系,负起一定责任。法院融合医院的罪过程度并参照检验意见,判令医院赔偿金赵某的家人医疗费、丧生赔偿金、丧葬费等4万余元,并缴纳1万元精神伤害抚慰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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